关于印发《北方民族大学教职工大病住院治疗 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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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文件
校人事发[2012]24号
关于印发《北方民族大学教职工大病住院治疗
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方民族大学教职工大病住院治疗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12年4月17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印发 暂行办法 补充规定 通知
北方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5月22日印发
北方民族大学教职工大病住院治疗
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北方民族大学教职工大病住院治疗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切实保障我校教职工的医疗福利,顺利实施此暂行办法,杜绝各类虚假情况发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条 教职工因重大疾病住院,除按比例补助统筹内个人自负部分外,个人支付部分在3000元以上者(含3000元),均可按实际住院天数享受每天30元的住院补助。个人支付部分不足3000元者,不再享受每天30元的住院补助。
第二条 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在住院一周内需本人填写《北方民族大学教职工住院治疗备案登记表》,并附有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后报校工会。确因病情严重本人无法填写可委托近亲属办理。
校工会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对患者病情做进一步了解后,在《北方民族大学教职工住院治疗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履行教职工请假手续,并在每月的考勤表中如实填报。
第四条 在寒暑假期间因病住院,无法办理审批备案事宜的,本人可在住院后告知所在单位领导,待开学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在住院一周内应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告知人事处离退休管理科,以便做好备案工作。
第六条 学校将定期对教职工住院治疗补助和特殊病补助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第七条 教职工在申请住院治疗补助时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各种详实的资料。如有冒名顶替等不实情况,一经查实,将在10年内取消其申请补助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北方民族大学教职工住院治疗备案登记表》